国际法院判例中的防止种族灭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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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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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判例中的防止种族灭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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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后这段话中,南非引用了2007年国际法院在“波斯尼亚诉塞尔维亚”种族灭绝案中著名的第430段判决,该段是对防止种族灭绝义务进行广泛解释的来源。


国际法院在 2007 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中,根据《防止种族灭绝公约》第一条,对防止种族灭绝义务的含义和范围进行了解释。法院认为,各国防止种族灭绝的义务具有连续性和独特性,是一种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2007 年裁决,第 430 段),并且不受《防止种族灭绝公约》的地域限制(2007 年裁决,第 183 段)。

法院进一步阐述了预防义务的范围:

“在评估一国是否已适当履行相关义务时,需要考虑各种参数。第一个参数在各个国家之间差异很大,显然是有效影响可能实施或已经实施种族灭绝行为的人的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本身取决于有关国家与事件现场的地理距离,以及该国当局与 玻利维亚 WhatsApp 号码 事件主要行为者之间的政治联系强度以及其他各种联系。国家的影响力也必须通过法律标准来评估,因为很明显,每个国家只能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行动;因此,一个国家的影响力可能因其在面临种族灭绝危险或现实的情况和人员方面的具体法律地位而异”(2007 年判决,第 430 段)。
国际法院在乌克兰诉俄罗斯案的临时措施命令中重新审视了防止种族灭绝的义务:

“法院注意到,根据《公约》第一条,所有缔约国均已承诺‘防止和惩治’种族灭绝罪。第一条并未具体说明缔约国为履行这一义务可采取哪些措施”(2022 年命令,第 56 段)。
国际法院认为,预防义务是《公约》所有缔约国的义务,履行这一义务有多种方式。关于这些方式,法院建立了预防义务与第八条和第九条之间的联系:“缔约方必须本着诚意履行这一义务,同时考虑到《公约》的其他部分,特别是第八条和第九条,以及其序言”(2022 年命令,第 56 段)。这是法院首次将该义务与第九条下的和解条款联系起来。

总而言之,根据国际法院的说法,《防止种族灭绝公约》第一条规定的防止种族灭绝的义务是所有缔约国的义务,不受领土限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履行。根据该公约,缔约国必须使用其合理可用的一切手段尽可能防止种族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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