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歇根西区地方法院法官 Quist 部分批准并部分驳回了原告因涉嫌违反《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 而提出的集体诉讼认证动议。法院在裁决中强调了维护书面 TCPA 政策的重要性。
在该案中,原告于 2012 年收到被告的一份传真,“提供 [100,000 美元] 的预先批准的信用额度”。2015 年,原告代表自己和他人提起诉讼,指控被告在未经原告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向原告发送传真,违反了 TCPA。
根据 TCPA“垃圾传真”条款,即《美国法典》第 47 章第 227(b)(1)(C) 条,通过传真发送未经请求的广告是违法的,除非:(1) 双方已建立业务关系;(2) 收件人通过向发件人提供传真号码或公开传真号码表 葡萄牙电话营销数据 示同意;或 (3) 未经请求的广告包含必要的退订通知。”该案的主要问题是,个别同意问题和缺乏足够记录是否应排除集体诉讼认证。
法院认为,个别同意问题并不占主导地位。它强调,Alliance 未能提供书面政策的证据,该政策规定销售代表只能向“向销售代表提供传真号码的潜在客户”发送传真,并且除两名管理人员外,Alliance 雇用的销售代表均未就该政策作证。因此,法院得出结论:“基于缺乏记录,本法院……难以接受 Alliance 有在发送任何传真之前征得同意的政策这一事实。”法院强调,“仅凭两名管理人员关于一项不成文政策的证词就允许 Alliance 驳回集体诉讼认证,将为未来公司驳回集体诉讼认证制定路线图。”
原告寻求对两个类别进行认证。类别 A 包括“被告WestFax 退出名单中列出的所有个人或实体,他们于 2011 年 12 月 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 日期间成功收到与申诉附件 A 相同或类似的传真。”类别 B 包括“在 [不同日期] 成功收到与申诉附件 A 相同或类似的传真的所有人。”虽然法院认为类别 B 不符合规则 23(b) 优越性要素,无法确定,因此无法认证,但法院认为类别 A 是可以确定的,并且集体诉讼是“更优越的裁决形式”。
关于 B 类,法院强调,如果没有传真传输日志,就没有足够的客观数据来核实有关发送传真数量的信息。关于 A 类,法院认为,虽然仍然缺乏传真传输日志,但退出列表“包含联系 WestFax 的 [7,435] 个传真号码”使得可以向 A 类成员发出通知,尽管可能需要审查数千份传真收件人的宣誓书:“虽然巡回法院从未要求在没有传真日志的情况下认证 TCPA 类,但法院认为,尽管没有传真传输日志,但包含传真号码的退出列表、制作的唯一传真模板和 WestFax 发票是足够的客观数据。”
因此,尽管法院表示这是“一场惊险”事件,但法院仍然认证了 A 类案件,同时拒绝认证 B 类案件。
地方法院批准原告部分认证集体诉讼的动议,拒绝相信有关非书面同意政策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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