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最强大的君主,尽管拥有“绝对”主权,也必须遵守最低等的臣民必须遵守的同样的人道义务。他甚至借用了当时最先进的合同执行法律理论,这些理论是由教会的教规律师开发的,以论证法院作为公平的代理人,在确保君主履行这些义务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这些人道义务适用于主权国家,可转化为具体的政策规定。例如,在博丹的分析中,资金短缺、债务缠身的主权国家可能会试图削减本国货币或以其他方式贬值本国货币,但这些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因为这将直接违反对其他主权国家和潜在 富人数据 债权人应尽的忠诚和公平交易的人道义务。博丹认为,可靠地维护本国货币作为商业工具的价值,可以加强主权国家不仅必须与外国人保持信任,也必须与依赖稳定货币工具的本国公民保持信任。
更引人注目的是互助的人道主义义务。博丹将其应用于主权国家,将其转化为广泛的义务,不仅要接收和保护逃离压迫和宗派暴力的难民,还要履行 不驱回的义务,禁止主权国家将难民遣返回原籍国,否则他们可能会在原籍国遭受酷刑或杀害。
博丹传统上被视为预言古典威斯特伐利亚主权理论到来的先知,但事实上,他却破坏了该理论的一些基本原则。似乎更重要的是主权概念所包含的国际义务。现代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法中,很多都是建立在国家“绝